5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鐵路、公路運輸方式進口煤炭檢驗采信要求的公告》,決定對鐵路、公路運輸方式(以下統稱“陸運”)進口煤炭檢驗實施采信管理,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告明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陸運進口《實施采信的進口煤炭商品編碼清單》所列煤炭的,可以委托采信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照《采信辦法》的規定對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實施采信。采信機構應當按照《進口煤炭檢驗采信相關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要求對陸運進口煤炭實施檢驗。采信機構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對陸運進口煤炭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公告要求,采信機構對同一礦區同一品種的煤炭按照檢驗批進行取制樣,以不超過5000噸為一個檢驗批。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僅對該檢驗批煤炭有效,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六個月。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采信機構要求、申報要求。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