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是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環境污染難題,伴隨著工業化如期而至。面對土壤污染狀況日益嚴峻的態勢,我國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明顯滯后,已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業內人士表示,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長期以來,土壤污染一直是被忽視的領域。相對于大氣污染、水污染,由于土壤污染極具隱蔽性、累積性,這種看似“穩定”的污染,在旁人眼中并不是一件很嚴重的事。然而,隨著“鎘大米”、“毒地”等輿論熱點事件的不斷爆出,土壤安全問題引起人們的日益關注。
作為我國土壤環境管理歷史上里程碑式的文件,今年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路線圖和時間表。此外,近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已正式對外征求意見,有望2017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土壤污染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潛伏性的特點,所以其修復過程比大氣和水污染治理所需技術更為綜合、時間更為漫長。在相關政策頒布后,尤其是《土十條》的出臺,徹底打響了土壤防治戰役。然而在一系列政策實施之后,毒地風波仍持續曝光,土壤防治仍面臨巨大挑戰。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土壤污染長期得不到遏制的背后,是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專項法律的缺失,面對土壤污染狀況日益嚴峻的態勢,我國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明顯滯后,已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確實,因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體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也就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據,從而導致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現碎片化防治格局,因此,專門成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對此,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呂忠梅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需要妥善處理好這一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需要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管理體制、管控重點、法律責任,進而形成有機銜接、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
同時,呂忠梅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點應該放在防控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的出現上,在立法過程中必須認真梳理這一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制度之間既不能“打架”,也不能留空白。
國際經驗
日本:農村城市差別化立法。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了針對農用地保護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隨后經多次修訂沿用至今。而隨著日本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頒布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彌補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
丹麥:土壤修復嚴格執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上世紀八十年代,丹麥開始陸續制定相關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2000年,丹麥出臺《土壤污染法》,并于2007年修訂后繼續實施至今。在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方面,污染者必須承擔治理污染的全部費用。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