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保廳6月29日對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有限公司發出兩份責令改正書,對莞惠城軌、佛肇城軌開建后擅自改動線路與設計標準,未經環評重新審核,責令停止建設,補辦手續。珠三角城軌公司回應稱,涉事兩項目均為原鐵道部、廣東省部省合作推進項目,部省聯合發文對項目設計標準、工程內容進行了部分變更。該公司表示,依照新《環保法》,涉事項目都屬于未批先建類項目,省級環保部門不再受理這類項目的“后評價”。
珠三角城軌公司的回應很有意思,雖答應補辦手續,但仍然流露出不服。他們強調涉事項目被改動,是部省合作框架下發生的,似乎是說,這不關他們公司的事。該公司還提到,新《環保法》調整了省級環保部門環評職責和權限,言下之意,環保廳管多了,“越位”了。
莞惠城軌、佛肇城軌是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東人民翹首期盼已久,早一天建成,就能早一天享受交通的便利。即便如此,無論是誰,也不會因為城軌項目早日落成,就同意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等重要的環境區域受到破壞。
珠三角城軌項目對于廣東的經濟發展,特別是珠三角一體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才會由部省合作共建。但從來沒有哪條法律與政策規定,部省共建項目就可以不辦或降低要求辦理環評手續。珠三角城軌項目在變動設計標準、工程內容時,沒能嚴格辦理環評手續,說到底還是項目公司的責任。
當然,既然珠三角城軌項目納入部省合作共建,省有關部門作為共建的一方,確實也應當協調、推動項目更好的履行環評義務。
此事還凸顯了舊版《環評法》與新《環保法》相互抵觸帶來的執行困境。此有,曾有多位專家就《環評法》修訂展開過激烈爭論,焦點在于環評前置還是后置,環保監管應事前封堵還是事后監管。筆者以為,省市立法部門應請示國家立法機關和環保主管部門,征得許可后,對執行《環評法》和新《環保法》提出過渡期的執行方案,以保證環境執法尺度的統一。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