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上交所今日發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二號——上市公司分行業經營性信息披露”,其中對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行業年報披露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格式準則》”)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披露行業基本營運統計數據、勘探開發活動等內容。
以下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業經營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號--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本所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格式準則》”)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披露下述內容:
(一)基本營運統計數據。如: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產品的產量和銷量等。
(二)截至報告期末石油和天然氣儲量及其報告期間變動情況(可參考附件表格),占證實儲量15%及以上的地理區域(某個國家、某一大陸中的國家群體或某一大陸,下同)應單獨披露。
說明上市公司披露油氣儲量信息所遵循的評估準則,并披露在計算儲量評估過程中采用的內部控制措施,管理該等儲量評估編制的主要負責技術人員的資質等。如果儲量評估報告由第三方編制或儲量審計由第三方開展,則應當披露其摘要。
(三)勘探開發活動情況。按照地理區域披露報告期末正在鉆探井數據和報告期內完成鉆探井數據,并按照地理區域披露報告期末的探礦權面積、采礦權面積等信息。
(四)年度資本開支情況,以及對應的重大項目和相關金額(如有)。
第三條 上市公司在出現下述情形時,除應當依據《年報格式準則》等規定在定期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外,上市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形式進行及時充分披露:
(一)主要油氣田(產量占比達到10%)發生停產或事故。。
(二)公司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方面的事故,或公司發生的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及時披露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面臨重大索賠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時,應披露預計負債金額以及對公司業績和營運的影響。
(三)大額資本支出風險。如,用于公司發生的未預料到的重大勘探發現所需要額外增加的資本支出。
(四)公司關于石油、天然氣等方面的重大勘探發現,或在非常規油氣領域取得重大進展。
第四條 上市公司收購或出售子公司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時,除應當按照本所《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進行披露外,對涉及子公司的油田開發項目還應當披露下述內容:
(一)上市公司在油氣田中擁有的權益,以及對公司油氣儲量和產量的影響。
(二)涉及油氣田的環保、安全生產等情況以及存在的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每季度應當披露定期經營數據,包括但不限于:
(一)石油和天然氣產量:上市公司分別按國內、國外披露石油、天然氣產量等信息。按照國際計量標準披露(如,桶、立方英尺等)的,應披露與國內油氣計量標準(一般為噸、立方米等)之間的換算公式。
(二)產品價格:按照地理區域披露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產品的單位銷售或轉讓價格等信息。
(三)勘探開發業務的經營業績,包括盈利或虧損情況,并披露其主要影響因素。如上市公司涉及勘探開發、煉油、銷售、化工等業務板塊的,應當按照業務板塊分別披露。
第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