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批煤企債轉股項目集中落地,引發廣泛關注。記者梳理發現,其中既有地方政府推動、金融機構接盤的龍煤集團債轉股項目,開創黑龍江國有企業債轉股之先河;也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河北落地的首單債轉股業務,由民生銀行、平安銀行注資的開灤集團;還包括以子公司作為對象,尋求合作的陽泉煤業與農業銀行等。2016年啟動至今,煤企轉債股的形式更加多樣、靈活。
“4年多來,煤炭行業推出諸多債轉股項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負債、盤活了資產。但目前,停留在簽約階段或有意向的項目居多,實際落地情況并不樂觀。與行業龐大的負債相比,煤企債轉股規模、成效依然有限。”在肯定進展的同時,中央財經大學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直指問題——截至2019年6月底,包括煤炭、鋼鐵等行業在內,債轉股資金到位率為41.5%。煤炭行業的簽約量節節攀升,落地率卻長期徘徊在1-2成。
喜憂參半的現實因何而起、如何破解?
煤企債轉股掀“小高潮”
簽約多、形式活
由于負債率居高難下,“去杠桿”是煤企面臨的共同難題。特別是2015-2016年,在產業資產總額下降0.32%的情況下,煤炭行業負債總額同比增長2.09%,負債率由67.9%升至69.5%,超出65%的負債預警線。以2016年10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為契機,一大批債轉股項目集中簽約。統計顯示,啟動短短半年,各領域簽約項目就超過7000億元,其中煤企簽約規模最大、占比接近一半。
在此帶動下,部分企業率先受益。“通過與國家開發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集團債轉股項目簽約金額達到千億元,現已落地514億元以上,落地規模為全國單體企業最大。”陜煤集團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落地項目主要采取增資擴股、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收益權三種形式,推動企業負債率降低8個百分點,債務結構與資本結構得到優化。
最近落地的開灤集團項目是又一典型。該項目由河北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實施機構,分別使用民生銀行4億元、平安銀行10億元國家定向降準資金額度,采用“發股還債”和“轉股還債”模式進行。“作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河北落地的首單債轉股業務,可以說是近期比較成功的一例。”邢雷稱。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采用市場化方式,是本輪債轉股業務的最大特點。相比政策性債轉股,其形式更為靈活。“上一輪是以政府為主,確定企業轉股的債權、轉股價格、實施機構等。本輪債轉股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自行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資金來源更廣,實施機構更多,既不由政府說了算,也不是某個單一的市場主體可以決定。“一位業內人士總結稱。
越有需求的企業
項目落地反而越難
“市場化”為煤企帶來轉機,但在實際推進中,新的問題隨之而來。
上述陜煤人士坦言,從落地情況看,項目所在的煤企大多經營狀況好、發展前景強。然而,對于有發展潛力,但暫時尚有一定困難卻亟需資金支持的企業,項目落地仍有難度。“債轉股對標的資產質量要求較高。處于調整、發展期的企業,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理想標的資產。即使可債轉股,綜合資金成本也一定偏高。”
“落地難”,正是多位受訪者的一致感受。邢雷也稱,簽約數量多、落地項目少的現象,在煤企債轉股中長期存在。“就算達成意向,金融機構也要看企業有無拿得出手的項目,有沒有盈利預期、能不能看到希望。比如近期落地的幾個項目,均有優良資產作為抵押。”
相比之下,越是經營困難的煤企,越有債轉股需求,但項目落地往往越難。“市場化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金融機構拿出真金白銀,同時也有自身需求。說白了,不是將債務從左口袋倒騰到右口袋,有利可圖的‘債’才有可能轉為‘股’。”邢雷稱。
上述未具名人士認為,落地難也有煤企自身因素。“除了負債高,部分煤企的債務涉及幾家、十幾家金融機構,甚至是債套債、債中債。債轉股要求一家銀行承擔所有債務,銀行由債權人變為債務人,風險大大增加。”
在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院長岳福斌看來,推進工作缺少系統性,也一定程度上影響項目落地。“債轉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但目前,主體不完善,缺乏第三方服務機構和各類投資主體;客體選擇難,缺少規范標準作為指引。”
岳福斌舉例,由于商業銀行禁止持有企業股權,必須通過基金、信托等渠道參與債轉股,環節過多、耗時較長。流轉過程產生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及運作、人工、利息等費用,既增加了財務成本,也在無形中推高時間成本,進而徒增資金的籌集難度。
指導市場參與者
同企業一道推進落實
作為一項降低負債、盤活資產的有效舉措,債轉股如何才能確有其效?
岳福斌認為,首先要建立系統思維、統籌兼顧。“加強債轉股投資主體建設,發展專業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加快政府引導基金等多類主體的參與步伐,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出資人、特別是大股東注資制度。同時,堅持債轉股客體選擇的市場化、法治化、自主性和‘擇優救急’原則,科學制定債轉股行為規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上述未具名的業內人士提出,在推進市場化的同時,政府也應給出相應的指導意見。一方面是完善標準,在綜合考量企業經濟指標、可持續發展能力、市場地位等基礎上,制定債轉股企業標準,明確指導目錄。另一方面,繼續加強政策引導,制定可操作性的措施辦法,解決好市場化債轉股中轉股價格確定、轉股路徑選擇等核心問題。
“煤企更注重脫困轉型,金融機構側重考慮投資收益,二者出發點和著眼點各不相同。對此,要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債轉股的實施辦法,指導市場參與者同企業一道,務實高效地展開業務。”該人士建議,國家可考慮出臺相關政策,對實施債轉股的金融機構采取貼息等辦法,提高其參與積極性;也可考慮鼓勵辦法,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企業的債轉股項目。對于煤企而言,并非所有債務都適合“轉股”。為兼顧去杠桿和優化資產質量的目標,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設置的條件和要求,明確定位、選好標的。
“短期來看,有需求的企業要加強與金融機構聯系,能轉盡轉;從長遠出發,企業應避免一味負債經營,切勿盲目擴張。”邢雷提醒,市場化債轉股為降低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思路,但同時,煤企也不能過于依賴某一種方式,“一個企業一個具體方案,結合實際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