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這是“將霾入法”首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也是引發各方爭論的起始點。
11月23日,《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這次草案維持了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定義的內容。
“大霧鎖城”之下,霾到底是氣象災害還是人為污染,持續引發各方激辯。
官方解釋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條例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的現有治理工作格局。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霾”屬于天氣現象和污染現象交叉的復合現象,且問題已經十分凸顯,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霾入法可以讓政府部門盡更多的責任,讓全社會更加關注霾的防治,統一行動,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統。
反對聲音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認為,從法律上看,立法首先是一種價值選擇和判斷,將“霾”納入氣象災害,意味著立法者并未將環境保護或者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優先的價值選擇。其次,立法是一種權利、權力的邊界劃定,如果將“霾”作為氣象災害,意味著個人不具有呼吸清潔空氣的權利、政府也不負有治“霾”的責任,任何人都可以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這與綠色發展的理念、美麗中國的愿景顯然是完全背離的。
“如果沒有人類從事的嚴重污染的行為、沒有形成嚴重的污染結果,任憑任何氣象條件的變化,都不可能形成霾。”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分析,人類排污行為是霾形成的內因,其與氣象條件這一外因相結合,才會形成霾,環境污染行為可以防治,氣象條件卻無法根本改變。因此,他不支持將霾歸為氣象災害。
支持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表示,《條例》從氣象部門做好霾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予以規范,提供科學支撐,并未突破《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她認為,《條例》細化了各部門職責,將環保、氣象部門以往分工合作機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有利于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氣象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則認為,霾雖是氣象現象,但據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義為氣象災害的一種。他表示,霾的發生發展既有自然因素(適宜的氣象條件),也有人為的影響(污染物),自然因素是內因,人為影響是外因,相互影響、互為作用,人為影響加劇了霾的危害與影響,并形成重污染天氣。霾是一種天氣現象,自古就有,氣象部門一直承擔著觀測、預報預警職責。工業革命前,影響霾的氣溶膠粒子主要是土壤、沙塵、火山灰、巖石和海鹽等自然粒子和各種燃燒灰燼物質。現階段,霾是復雜的氣象條件加人為污染造成的。
本網聲音
其實,北京市將霾作為氣象災害立法并非全國首例,京津冀及周邊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將霾寫入氣象災害立法。目前全國天津、廣東、浙江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中,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調整的范疇。
中國環保在線認為,此次北京市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絕非是為了逃避責任,相反,出發點必然是為了更好的調動各方面行動,更加精準有效地治理霧霾。不難看出,《條例》細化了各部門職責,將環保、氣象部門以往分工合作機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有利于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