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項世界各國廣泛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行政制度。在國家和山東省未制定發布正式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下,2016年7月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245號令發布的《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山東省內首個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為指導青島市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提供了基礎保障。
《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學習借鑒其他省市工作經驗,結合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要求,通過采取分類管理,強化監管等手段,落實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排放標準等行政許可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主要特點:
一、排污單位實施分類管理。排污單位分為重點和一般排污單位。通過實施分類管理,對占污染負荷85%以上的重點排污單位實施排放標準和排放量的雙重許可,以進一步強化監管,落實污染減排要求,降低污染物排放負荷。
二、與青島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工作相銜接。將重點企業的排污權交易做為排污許可證申請的前置條件,既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需要,又能將排污權的存在狀態“落地”,具有法律效力。排污權與排污許可證的合二為一,減少了管理成本,也減少了排污單位對二者的認識混亂。
三、環境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無排污許可證排污都做了嚴厲的規定,《辦法》實施后環境監管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一些惡劣違法排污行為將涉嫌環境犯罪,環保部門應移送至公安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同時《辦法》規定違反排污許可制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違法企業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