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保廳近日出臺相關規定,建設項目未辦理環境質量評價手續的,一律不允許先開工建設;未批先建項目將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將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1月27日《人民日報》)
環境質量評價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揆諸現實,環評領域的未批先建“頑癥”,讓環評的把關作用蕩然無存。在環境質量形勢日益嚴峻的現實語境下,廣東省環保廳出臺根治環評工作中未批先建“頑癥”的相關規定,對違反者依法追究責任,無疑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和引領價值。
從以往的實踐經驗來看,環評領域未批先建“頑疾”并非系沒有法律規定所致,而是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落地所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對違反法律剛性規定的責任者沒有“動真格”,才導致了法律的規定被軟化為“橡皮筋”。有鑒于此,要讓環評責任追究真正成為治理未批先建“頑疾”的利器,從而真正發揮其呵護環境質量的功能,還必須在“動真格”方面下工夫。
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執行。實踐證明,法律規范不會自動轉化為生活事實,“最嚴法律”還要依靠“最嚴執行”才行。在環境質量堪憂的現實語境下,廣東省環保廳出臺環評未批先建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對拒不執行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必將對違法者產生強大的法律威懾效應,無疑提供了可供復制的“動真格”經驗,值得充分肯定。在任重道遠的環評領域未批先建責任追究工作中,環保執法主管部門還應加強執行力度,切實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只有在執法上敢于“動真格”,才能讓違法者對法律心存敬畏,實現標本兼治的良性循環亦才能有堅實的保障。否則,一紙法律規定就極有可能再次淪為“紙糊的老虎”,于事無補。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