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辦法》是為了推動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預算法》制定的。《辦法》明確,對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每個項目的獎勵期限為5年。《辦法》同時規定了獎勵資金的撥付、監督和管理等相關內容。
實行發電量獎勵每千瓦時獎0.3元
《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體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獎勵對象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每個項目的獎勵期限為5年,獎勵對象為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財政獎勵資金結算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
財政核定資金撥付電企電企轉付獎勵
針對資金申報問題,《辦法》規定,北京市電力公司根據公示后《獎勵名單》分別于每年的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將半年度應享受獎勵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上報市發展改革委,經市發展改革委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
在資金撥付方面,北京市財政局依據獎勵標準核定獎勵資金并撥付到北京市電力公司,北京市電力公司在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電企申領撥付獎金兩部門監督專款專用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獎勵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關于獎勵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對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電網并網接入和計量,辦理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工作;區縣電力公司代為辦理自然人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和《獎勵名單》的申報工作。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