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3]1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國家電網[微博]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廣核、中節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中海油總公司,神華、中煤集團公司、中聯煤層氣公司:
為推動分布式發電應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我委組織制定了《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布式發電發展,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分布式發電方式:
(一)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二)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三)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四)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
(五)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 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第四條 分布式發電應遵循因地制宜、清潔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則,充分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和綜合利用資源,替代和減少化石能源消費。
第五條 分布式發電在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等各個環節均依法實行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分布式發電項目應符合有關管理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分布式發電產業政策,發布技術標準和工程規范,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分布式發電的發展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源評價和綜合規劃
第七條 發展分布式發電的領域包括:
(一)各類企業、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
(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文化、體育、醫療、教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筑物或設施;
(四)商場、賓館、寫字樓等商業建筑物或設施;
(五)城市居民小區、住宅樓及獨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農村地區村莊和鄉鎮;
(七)偏遠農牧區和海島;
(八)適合分布式發電的其他領域。
第八條 目前適用于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包括:
(一)小水電發供用一體化技術;
(二)與建筑物結合的用戶側光伏發電技術;
(三)分散布局建設的并網型風電、太陽能發電技術;
(四)小型風光儲等多能互補發電技術;
(五)工業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六)以農林剩余物、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機廢水和生活垃圾等為原料的氣化、直燃和沼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七)地熱能、海洋能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八)天然氣多聯供技術、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技術;
(九)其他分布式發電技術。
第九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可用于分布式發電的資源進行調查評價,為分布式發電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種可用于分布式發電的資源情況和當地用能需求,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布式發電綜合規劃,明確分布式發電各重點領域的發展目標、建設規模和總體布局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布式發電綜合規劃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天然氣管網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和無電地區電力建設規劃等相銜接。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
第十三條 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分布式發電建設。依據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分布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推動分布式發電發展和管理方式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化。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