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全面落實2020年全面放開經營性發用電計劃要求,上海發改委印發《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滬發改規范〔2020〕2號),進一步放寬售電市場準入條件,有序放開大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適時將準入大用戶電壓等級放開至10千伏。原文如下:
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穩妥推進上海市售電側改革,規范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力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所適用的主體為參與上海售電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及與其發生購售電行為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企業。
第三條(基本原則)市場主體的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優質服務、責權利相一致、準入服務與監管相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等部門依職責對電力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實施行政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等部門依職責依法開展監管和行政執法。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五條(發電機組準入發電市場基本條件)
(一)依法建設。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納入上海電力發展規劃,依法定程序核準備案。
(二)業務許可證。公用電廠、并網運行的自備電廠須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政府文件明文規定不需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電廠除外。
(三)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或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內部核算發電企業。
(四)環保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達到國家和發電機組所在地環保標準。
(五)信用要求。企業及其負責人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統一調度。發電機組全部電力、電量(含網對網市外機組協議分配全部電力、電量)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安排,發電機組有關信息應實時接入上海電力調度機構、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外來電上網側關口計量數據、水電水位監測數據等應實時接入上海市節能減排中心。
第六條(發電機組進入發電市場要求)發電機組準入應符合上海電力市場交易各項規則確定的具體要求。對應進入市場而未履行市場準入程序的發電企業,視為自愿放棄市場電量,或接受市場強制出清電價。
(一)公用煤電機組。公用煤電機組除保障電量外的電量應通過市場化方式獲得,新增公用煤電機組全部電量應通過市場化方式獲得。其中熱電聯產機組應具備在線監測系統,滿足對以熱定電電量可監測、可計量要求,并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組織出具的信用報告。
(二)公用氣電機組。享受兩部制電價的調峰氣電機組、冷熱電三聯供分布式發電機組可暫不進市場。熱電聯產機組,應具備在線監測系統,滿足對以熱定電電量可監測、可計量要求,并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組織出具的信用報告。
(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海本地風能、光伏、生物質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暫不進市場。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交易制度等重大政策進展,可再生能源可逐步進入市場。
(四)自備電廠機組。自備電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按照各項規則要求逐步進入市場。
(五)市外來電。納入上海電力發展規劃的市外來電、地方政府間協議電量應進入市場交易。其中,“網對網”市外煤電送滬容量、“點對網”市外煤電原則上參照本市煤機執行。鼓勵市外清潔電源、重點是可再生能源與本市煤電、電網企業開展控煤壓量替代交易或政府調節電量外購電交易。煤電企業也可委托售電公司開展控煤壓量后的市外清潔購電交易。
(六)根據國家及上海電力市場改革發展情況,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調整準入機組范圍。
第七條(售電企業基本要求)
(一)準入要求。在滬開展售電、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本細則要求履行全部準入程序。
(二)經營范圍。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企業,但只能有一家具有配電網經營權。售電企業可以在本地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
(三)業務獨立。電網企業建立的售電企業應獨立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立售電公司。
第八條(無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準入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二)資產要求。與售電業務相關的資產總額不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其中: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億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億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客戶服務平臺具備負荷響應功能的(符合售電市場交易偏差考核要求;成立1年以內的按分項計量管理負荷調節能力占比為依據),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要求。須擁有10名及以上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質量管理能力、節能管理能力、需求側管理能力、用戶電能信息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在電力等相關行業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信用要求。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準入條件)除應符合無配電網運營權售電企業所有準入條件,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二)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
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具備可以接入電網企業統一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及時交互的技術支持系統,交互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戶檔案、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合同管理、計量信息、統計信息等。
(九)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十)配電區域的證明資料及地理平面圖、配電網絡分布圖。
(十一)符合國家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業務增項程序)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方可開展售電業務。
第十一條(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一)在上海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或經法人單位授權、在電網企業獨立開戶、單獨計量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用戶。符合國家最新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上海市相關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政策要求,節能環保指標達標,投資項目經依法備案或核準的用戶。無轉供電加價的用戶(有自備電廠的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按照各項規則要求逐步進入市場)。
(二)大用戶現階段指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年用電量在5000萬千瓦時及以上并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業用戶;有多個不同電壓等級供電的,只限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網供電的電量;根據本市電力體制改革進展,有序放開大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適時將準入大用戶電壓等級放開至10千伏。大用戶可自主選擇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選擇1家售電公司參與市場、或不參與市場。如選擇售電公司參與市場,需以年為周期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期滿前該用戶不得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限制高污染、落后產能及過剩產能企業參與市場,嚴禁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參與市場。大用戶如選擇直接參與電力市場,其注冊和管理按上海市電力用戶直接交易規則執行。
(三)其他參與市場的用戶(以下簡稱中小用戶),應主要通過選擇1家售電公司的途徑參與電力交易,或選擇不參與電力市場;經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風險測試通過的,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也可直接參與電力市場。根據上海電力體制改革進展,具體準入范圍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
第三章準入程序
第十二條(準入程序)參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符合上述準入條件,在工商機關進行合法注冊,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一注冊”。符合條件的新注冊市場主體應先在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登記,并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詳見附件1)。
(二)“一承諾”。市場主體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2)。
(三)“一公示”。接受注冊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要通過“信用中國(上海)”及上海市政府指定網站,將市場主體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材料及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發電企業的公示期為15天,售電企業的公示期為1個月。公示期內,受市發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比對與審核。
(四)注冊生效。公示期內無異議且信用比對審核通過的市場主體,注冊手續自動生效。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完成發電企業注冊。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五)公示期間存異情況處理。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市場主體,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各企業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核實處理。
(六)“三備案”。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企業注冊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相關材料應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和電網企業,并通過“信用中國(上海)”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跨省區售電企業備案與管理)擬在上海電力市場開展跨省區售電業務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中小用戶注冊與管理)根據本市中小用戶的放開步驟,符合進入市場條件的中小用戶,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平臺網站提交準入申請材料,材料也可通過其簽約售電公司代為提交。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用戶清單,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備案。有關信息在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網站公開。
第十五條(注冊信息變更)
(一)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遞交變更申請。
(二)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變更程序參照準入程序執行。公示通過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進行注冊信息的更新。
第十六條(市場風險管控制度)為加強售電履約風險控制,促使售電公司依法依規經營,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另行制定市場風險管控制度,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備案。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發電企業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交易,簽訂和履行優先發電、交易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確保發電機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電能和輔助服務。
(四)遵守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售電公司權利與義務)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交易平臺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市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五)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
(七)有權憑與電力用戶簽訂的售電合同,從電網企業取得與電力用戶結算所需的數據服務,包括有功、無功及電量等數據。
(八)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上海市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十)按規定每年3月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售電服務范圍、用戶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履行義務和遵守規定情況。在每年9月初,按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規定上報下年度簽約電量等信息。
(十一)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變更、解除購售電合同后,應及時到電網企業進行登記,簽訂或解除三方合同應報備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明確供電服務事項,電網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二)售電公司自主承擔購售電風險,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十三)售電公司應協助電網企業處理電量電費爭議,配合電網企業向用戶催收欠費。售電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用戶拖欠電費的,應對用戶拖欠電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權利與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并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或市場招標形成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向售電公司開放售電業務所需信息,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二十條(電力用戶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通過售電公司參與交易的用戶,按與售電公司簽訂的合同享受權利與義務,售電公司應保障用戶的合法用電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自愿退出申請)參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完成所有已簽訂交易合同履行或轉讓后,可自行選擇退出市場,但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電力市場主體注銷申請書。
2、經相關權利方確認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轉讓協議。
3、有配網售電企業應提交配網資產轉讓協議,配網資產接收方應具備有配網運營資質,或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審議確認具備有配網運營能力。
4、發電企業應提交上海電力調度機構對其退出市場申請的電網安全審核意見。
對自愿退出企業,電力交易機構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企業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自愿退出審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主體退出申請審核。
1、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對注銷申請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并及時告知市場主體審核結果。對于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市場主體應及時補充更正。
2、對于審查合格的市場主體注銷申請材料,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中國(上海)”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市場退出。
第二十三條(強制退出情形)
市場主體有以下違規行為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將其列入強制退出建議名單: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經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后認為等級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強制退出程序)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可對列入強制退出建議名單的發電企業提出暫停交易建議,被暫停交易企業在暫停交易時段不得參與市場交易。強制退出建議名單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進入強制退出清算程序。
1、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信用中國(上海)”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告,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方可辦理強制退出。有異議的,被強制退出企業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對市場管理委員會認定行為進行復核。經審核認為確系認定不合理的,應當要求市場管理委員會及時撤銷。
2、強制退出企業已簽訂但未履行的本市購售電合同,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市場主體。對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未履約造成的損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權在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其它未結清電費中予以扣減,扣減不足的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責令被強制退出企業全額清償。
3、若無其他市場主體接受轉讓,則由政府部門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中小用戶退出)中小用戶因無法履約等原因決定退出電力市場的,應提前45天書面告知售電公司、電網企業、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和其他相關方,并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平臺網站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電網企業提交退出申請材料。中小用戶退出市場前,應將所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在其再次進入市場前,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
第二十六條(信息更新)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的市場主體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并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電網企業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及時報備,通過“信用中國(上海)”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信息記錄、歸集和采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記錄和歸集相關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當根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情況,按照信用記錄的有關要求匯總信用信息,并提供給受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用于開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市場主體應按照信用評價等要求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申報公司基本信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社會責任、信用記錄等相關材料。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僅限將信用信息用于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不得用于其他領域,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商業活動和盈利行為。
第二十八條(信用信息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確定年度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目錄,目錄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全社會公告。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權在目錄中選擇一家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價。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可通過市信用平臺、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獲取企業的信用信息,作為開展信用評價的信息來源。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報告電力企業信用評價情況。
第二十九條(信用分類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可在行業管理或電力交易管理事項中,加強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開展信用分類管理。
第三十條(嚴重失信名單制度)
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根據《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國家和本市相關文件的認定標準以及信用評價結果,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擬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建議。市發展改革委收到建議后啟動審核程序。根據審核情況,市發展改革委應出具“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決定函”,嚴重失信名單有效期為3年。名單應當通過“信用中國(上海)”、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強制退出的發售電企業直接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三十一條(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按照《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對信用良好的企業給予激勵政策,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采取懲戒措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電力交易誠信氛圍。
第三十二條(聯合激勵措施)
對于被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評價為信用狀況優秀的電力企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聯合激勵措施:
(一)優化日常監管頻次,適當減少檢查次數;
(二)適當增加交易申報限額;
(三)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予以優先考慮;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聯合懲戒措施)
對于被列入電力市場嚴重失信名單的電力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上海電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
(二)將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作為融資授信活動的重要參考;
(三)對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進行限制;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市場監管、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解釋權限)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依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有效期規定)本細則自2020年1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18日止。《上海市售電公司及相關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滬發改規范〔2018〕14號)同時廢止。
抄送:上海市節能減排中心、上海市信息中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印發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