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湖南省經信委獲悉:《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準入管理辦法》印發(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的前提下,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各類主體自愿參與,逐步擴大交易范圍。
《辦法》提出,由湖南電網供電的工商業電力用戶(含上劃、代管的原地方電網供電范圍內的電力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在10kV及以上(在省電力交易機構技術條件具備前,10kV電壓等級電力用戶原則上須由售電公司代理)可獲準參與電力交易資格。條件具備時,允許省外發電企業參與湖南省直接交易。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經信委,有關電力企業: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等有關問題的會議備忘錄》精神,下階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將進一步放開,為此,我委對2014年印發的《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準入管理暫行辦法》(湘經信能源[2014]501號)進行了修訂,并在征求相關部門、企業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8月8日
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
準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以下簡稱“直接交易”),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的前提下,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各類主體自愿參與,逐步擴大交易范圍。
第三條 省經信委負責直接交易準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
1、湖南電網并網公用發電企業,含火電(含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熱電聯產)、水電(含抽水蓄能發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條件具備時,允許省外發電企業參與我省直接交易。
2、并入湖南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在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及系統備用容量費的前提下,其自發自用以外的電量可參與直接交易。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須經法人單位授權。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節水、污染排放達到國家要求。
第五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具備如下條件:
1、由湖南電網供電的工商業電力用戶(含上劃、代管的原地方電網供電范圍內的電力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在10kV及以上(在省電力交易機構技術條件具備前,10kV電壓等級電力用戶原則上須由售電公司代理)。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須經法人單位授權。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節水、污染排放達到國家要求,非執行差別電價或懲罰性電價用戶。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可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直接交易。售電公司應符合國家及我省電力體制改革文件的有關要求。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受電壓等級限制。允許地方電網、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以售電公司形式參與直接交易。
第三章 注冊
第七條 直接交易主體準入實行注冊制,符合條件的各類主體在省電力交易機構按程序注冊成為直接交易主體。
第八條 省電力交易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注冊申請。注冊程序應包含申請、承諾、核實、公示、公布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辦理時限從申請主體遞交合格的注冊申請起,不應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對省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的程序、時限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經信委申請處理。
第十條 省電力交易機構應按月匯總注冊情況,在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公布,并向省經信委及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直接交易主體經常性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推動直接交易主體信息披露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二條 直接交易主體在注冊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及時向省電力交易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省電力交易機構應盡快完成信息變更。需要直接交易主體相應做出承諾、公示的,應再次予以承諾、公示。
第四章 退出
第十三條 直接交易主體自愿退出直接交易的,應向省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省電力交易機構按程序予以辦理退出、注銷手續,并在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對退出信息進行公布。當存在下列情況時,應拒絕該直接交易主體的退出:
1、該直接交易主體的退出將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2、該直接交易主體有作為直接交易主體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直接交易主體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強制退出直接交易:
1、由于外部形勢或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已不滿足直接交易準入條件的。
2、因破產、倒閉、歇業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違規參與直接交易的。
4、發生直接交易規則規定退市行為的。
5、發生違反承諾行為的。
第十五條 直接交易主體應當強制退出的,在其滿足退出條件后,經省經信委同意,由省電力交易機構對其強制退出并注銷,并在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對退出信息進行公布。對強制退出有異議的,可向省經信委申請核實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