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將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兩部門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同幅度調整省級電網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價,確保將提高基金征收標準政策落實到位。此前因電價調整不到位,有關地區居民生活用電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低于國家統一標準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將電價及時調整到位,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金征收標準。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征收范圍,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征。
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將加強對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實電價調整政策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征或緩征基金以及不按規定調整電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