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及《太陽能發展“十二五”規劃》中將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2013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指出要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2014年9月,國家能源局發布了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鼓勵開展多種形式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2015年,國家能源局取消對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指標限制。
盡管政策方面利好連連,但分布式光伏電站并未得到市場的追捧,融資難的老問題也仍然存在。相對于地面大型光伏電站,銀行對分布式光伏電站資產屬性認可度低,如沒有其他資產一同抵押,則很難放貸。
針對分布式光伏發展的破局難題本文通過對其發展背景的分析,力求回答“為什么要發展”的問題,隨后通過分析美國分布式的經驗和中國借鑒相關經驗的可行性,以及提出幾點金融機構融資支持分布式光伏的建議,力求回答“怎樣支持發展”的問題。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背景
1、產業背景
分布式光伏有助于消化國內光伏組件的過剩產能。我國光伏產業上游光伏組件制造產能過剩嚴重。2012年,全球光伏組件產能達50GW,其中我國產能為34GW,約占全球產能70%。2012年我國國內光伏組件產量達到21GW,需求量僅為2.SGW,大約18GW過剩產量需要靠出口解決,但同期受歐美對我國光伏組件產品“雙反”調查影響,中國光伏產業上游整體遭遇困境。2013年6月7日,李克強總理在考察河北邢臺光伏企業時指出除了穩住國外市場,重要的是啟動國內市場消化產能。2013年7月底,我國與歐盟就光伏組件出口限額和價格達成一致,每年出口限額為7GW,價格0.56歐元/瓦(約合4.5元人民幣/瓦),該談判結果只能部分解決我國目前面臨的產能過剩問題,長遠看來仍然需要加大國內光伏電站的建設以消化過剩產能。
國內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空間巨大,依靠投融資支持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對消化國內光伏企業光伏組件過剩產能具有積極意義。光伏已成為僅次于水電和風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2012年底,全球光伏裝機容量達到lOOGW,其中安裝前五位為德國32GW,意大利16GW,美國7GW,中國和日本7GW。2012年全球光伏新增裝機容,量31GW,相對2011年的28GW增長11%,其中我國2011年新增裝機容量為4.5GW,相比2011年2.lGW增長115%,占全球同期新增量的15%,呈現出爆發性增長趨勢。
2、政策背景
政策多重利好助推分布式光伏產業發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雖然我國的光伏產業當前遇到了一些問題和困難,但這同時也是促進產業調整升級的契機,即挑戰與機遇并存。意見提出了我國光伏產業2013年2015年的發展目標,即2013年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lOGW左右,到2015年總裝機容量達到35GW以上。具體而言,對光伏產業的支持政策如下:
(1)發電量保障性收購。根據《可再生能源法》,電網企業對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保障性收購。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6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六項解決措施。其中第二條明確提出電網企業要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投產,優先安排光伏發電計劃,全額收購所發電量。國家能源局于當年晚些時候發布了《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進一步強調了電網企業的責任,即全額收購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同時明確不能收購的必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2)價格補貼及時足額到位。
①根據2013年8月2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定價為0.42元/KWH。
②財政部于2013年7月20日下發《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年390號),明確了光伏電站的電價補貼方式,即補貼資金由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忖改為直接撥付給電網企業,簡化了結算程序,增加了企業獲得補貼的便利程度。國家能源局2013年11月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將由電網按月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③價格補貼期限原則上為20年。
3、緩解對燃煤的依賴,減少排放
面對當前越來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必須優化現有能源結構,減少對燃煤的依賴,加快發展新能源。我國中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環境污染問題也相對較為嚴重。特別是京津冀、長蘭角、珠三角等地區,個別城市每年出現霧霍天氣的天數超過200天。據統計,我國東部地區面積僅占我國國士面積的8%左右,卻消耗了全國近半的煤炭、石油、鋼鐵、水泥等資源,形成了太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環境污染物的排放。同時我國中東部地區又是太陽光照較強的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將有效緩解我國能源消耗對燃煤的依賴,是減少排放的有效手段。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形式
1、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
一是單個項目投資較小。分布式光伏發電特質在用戶場地附近建設的光伏發電設施,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且建設規模較小,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每兆瓦投資成本在1000萬元左右,因此該類項目單個投資最大約為6000萬元。如果是家庭自己安裝,裝機容量大約在2KW左右,投資大約2萬元左右。二是分布式光伏發電電源較為分散,單個項目均需并網設備,相比獨立電站投資成本較高。且東、中、西部地區光照時間、光照密度也不盡相同,西部每度電發電成本較東部地區低出很多,因此國家在制定度電補貼政策時應考慮這種差異。蘭是發電具有“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平衡”的特點,這對電網接入特別是智能電網建設提出了較高要求,比如在德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用戶可以通過安裝雙向電表分別實現銷售給電網的電量和從電網購買的電量的計量及結算。
2、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形式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形式目前主要有四種:一是科技部主導的金太陽示范工程。列入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項目享受5.5元/KW的補貼,因此單個示范工程按6MW獲得補貼為5500萬元,基本靠政策補貼就可以把電站建起來。二是住建部主導的光伏建筑一體化即綠色建筑方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建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太陽能資源適宜地區應在2015年前出臺太陽能光熱建筑→體化的強制性推廣政策及技術標準,規定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示范區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建筑能耗總量的比例達到10%以上。三是國家能源、局主導的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建設。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的通知》明確首批18個示范區的建設,橫跨2013年2015年,共計1.823GW。四是由集體或個人主導的家庭自用型發電設備。2012年底,中國首個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電源在青島實現并網發電。
四、美國分布式光伏發展經驗
1、美國分布式光伏發展現狀
近年來全球光伏市場中歐洲光伏市場份額呈現下滑趨勢,主要原因是歐洲市場的補貼政策發生變化,補貼力度大幅下調。與此同時美國、中國等國家的光伏市場比重迅速上升,其中美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光伏市場。美國政府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支持除相關補貼政策外,還包括通過美國能源部貸款項目辦公室提供貸款保證,截至2012年底,已為28個州的總價值約26億美元的項目提供了14億美元的貸款保證。美國分布式光伏市場主要有以下三個增長點:
一是公用事業項目成為新的增長點。美國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最初由商業屋頂項目引領,而公用事業項目的規模最小,2010年之前,每年的公用事業項目裝機量都在lOOMW以內。后來隨著美國的相關政策導向發生變化,公用事業項目被納入投資稅費減免法案中,能夠和其它光伏項目一間享受系統初裝抵稅30%的政策優惠,由此啟動了美國公用事業項目的爆發式發展,近4年的簽約總量達到了4812MW,此外巳公告尚未簽約的還有10529MW。
二是覆蓋面不斷擴大。2009年,美國僅有5個州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超過lOMW,到了2012年底,裝機量超過lOMW的州已經達到了10個。
三是補貼力度大,收益方式多樣化、市場化。從補貼力度來看,美國在聯邦和各州的層面上均出臺了光伏發電補貼政策。以西部商業太陽能屋頂項目成本分攤為例,聯邦政府現金補貼占30%,MACRs加速成本回收折舊約占26%,州政府補貼約占10%(以加州為例,每個州不同),剩下銀行貸款比例僅為34%。從收益方式來看,技資人除了可以獲得買電收入賣電收入之外,還可以通過交易太陽能可再生能源指標(Solar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SREC)獲得收益。太陽能可再生資源指標將清潔能源發電所帶來的益處作為可供交易的標的(即不論是自用或是銷售給電力公司,每發一度電就能獲得一定的SREC指標),類似于碳排放交易。SREC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標準(RenewablePottfolioStandard),且明確了太陽能發電要求的美國東北部州的市場上交易較為活躍,是一種市場化的交易標的。SERC的交易價格由供需決定,從85美金至640美金不等。這種通過金融創新的手段增加光伏發電收益來源的方式能夠對技資人產生一定的吸引力,增加了投資人的投資回報率和熱情。
2、以購電協議(PPA)為載體的第二方融資模式
近年來美國光伏市場快速發展,取決于運用了一種創新的商業模式,即以購電協議(PPA)為載體的第三方融資模式,這種商業模式最近幾年逐步占到美國光伏新裝機市場份額60%以上。該商業模式值得中國市場借鑒。
這種商業模式的核心是在金融機構和終端用戶之間出現了一個中間服務商,即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商(服務商),在這個商業模式中,服務商是電站的具體建設者和運營者,其角色為一方面和終端用戶簽訂長期的購電協議(PPA),一方面負責向金融機構融資。項目建成后,所發的電量按照PPA約定銷售給終端用戶,從而產生現金流以償還融資。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用戶多為散戶,即中小型工商業和家庭用戶,個體規模較小;而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要與大量的客戶一對一的銜接,則難免成本過高。同時光伏系統初期成本較高,這些中小型工商業和家庭用戶往往無力獨自承擔,從而難以享受國家優惠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這種以購電協議(PPA)為載體的第三方融噴模式的優勢在于,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商充當了銜接金融機構和中小型用戶的平臺作用,將分散的終端用戶化零為整,與技資者能夠較好的銜接,從而撬動了分布式光伏在美國的迅猛發展。這種商業模式特別適合在人口或工商業密集,總體電力需求旺盛的地區開展。一方面眾多中小規模的電力用戶能夠在不付出任何前期技資的情況下以比電網更便宜的價格消費電力,長期的購電協議則保證了現金流的穩定性,能夠解除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對于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而言,由于電力是必須消費的能源,長期購電協議項下的現金流穩定有保障,再加上政府補貼,因此風險較低。同時服務商的介入也降低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溝通成本和面臨的信用風險。
此外,在這種創新商業模式中,不僅終端用戶和金融機構取得了雙贏,服務商依托在這種商業模式和平臺服務中的核心作用,也能夠實現自身的發展和壯大。例如美國的太陽城(SolarCity)公司于2012年年底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上市。在他的身后,還活躍著包括Sunrun,Sungevity在內的一大批追隨者。
3、中國借鑒上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應用以購電協議(PPA)為載體的第三方融資模式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經濟前提,即現有的補貼政策力度是否能夠支持服務商、金融機構和終端用戶各自的需求和對回報率的要求,即服務商取得合理的利潤、金融機構取得合理的回報率、終端用戶得到便宜的電價;二是政策前提,即光伏電力的終端用戶是否能夠方便的以電網代替儲能裝置,隨存隨用,并以凈電量結算。
對于第一個前提,由于目前中國政府補貼力度較大,基本可以實現通過該模式達到服務商、金融機構和終端用戶三贏的效果。對于第二個前提,即凈電量結算制度的應用,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制定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己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采用雙向計量電量結算或凈電量結算的方式。目前國家電網也已有相關政策出臺。
因此,如果說國家能源局主導的18個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建設是針對大型企業和工業園區,那么以購電協議(PPA)為載體的第三方融資模式則更適合在人口和工商業相對較密集的我國城市社區和工業園區進行推廣,且已具備了相應的前提。
五、融資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相應建議
分布式光伏發電目前存在的問題一是單個項目投資較小融資需求不大,二是借款人實力一般較弱,除了發電應收賬款質押外缺少其他相對完善的信用結構。對此類項目的融資支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點設計差異化的結構和模式
由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小、單個項目投資少、成本較高,基本為屋頂建設或建筑一體化,有的“事前補貼”,有的“事后補貼”,建議設計不同的結構和模式2一是對“事前補貼”和“事后補貼”采取不同的資本金比例、償債覆蓋率要求等;二是對“事前補貼”、“事后補貼”和“元補貼”等不同類別項目的信用結構做出有區別的合理安排;三是針對科技部金太陽示范工程中部分“事前補貼”未及時到位的情況,可采用融資再安排貸款和項目貸款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2、對中小企業客戶以統貸平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可選取實力較強的光伏發電企業或者其他融資平臺作為統貸平臺,根據平臺梳理的該類貸款企業的融資需求進行授信,由統貸平臺指定的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由于該類項目并網成功后現金流較為穩定且享受較大的政策補貼,風險較低,可著重考慮實施。
3、突出重點,支持審批手續完備的項目
重點支持國家能源、局批準的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項目、納入科技部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項目和審批手續較為完備的項目。支持部分實力較強的電力企業(如五大電力集團、中節能、中廣核等)參與或控股企業參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嘗試采用融資租賃模式
對于分布式光伏發展中普遍面臨的資金難題,可嘗試采用的融資租賃方式,讓社會公眾參與到新能源建設中,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分布式光伏電站面臨的融資難題。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