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日前與國家能源局東北能源監管局簽訂了環境保護合作備忘錄,將率先在國內建立對環境違法企業實施供電限制的工作機制。這一舉措可實現環境保護執法和電力資源監管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這是繼掛牌督辦、綠色信貸之后,環保部門在執法監察工作中采取的又一個強力措施。
如果說資金是企業的血液,電力就是企業的神經;綠色信貸阻斷了違法企業的血脈,供電限制則阻斷了違法企業的經脈。同時,提供資金的金融部門和提供電力的供電部門都屬于經營性單位,停止金融信貸和電力供應,在制裁環境違法企業時,將不可避免地使金融和供電部門的利益受到影響。可以說,金融部門、供電部門與環境違法企業是一個產業鏈條上的不同環節,他們之間有著唇寒齒亡、互相依附的關系。因此,想通過行政命令要求一個單位去規范、制裁同一條產業鏈上的兄弟企業,效果可想而知。此外,由于我國目前的體制和管理機制存在條塊分割的問題,相關法律的相互支撐與彌補性不強,導致監管部門分工細化,不能實現全覆蓋監管,造成了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現象。在這種狀況下,各類監管部門聯動管理就顯得極為必要而現實。
這個備忘錄的簽署,是對環境違法企業監管工作的具體化、實用化,也是由環保部門單獨應對企業環境違法問題向由相關部門聯合應對這一問題轉變的重要進步。備忘錄中明確:一是建立協調監督制度。也就是省環保廳在執法中發現的環境違法企業,擬采取中(終)止用電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環保廳向供電企業下發中止供電通知,東北能源監管局對供電企業實施中止供電情況進行監督。二是建立環境違法企業恢復供電檢查制度。被采取中止供電擬恢復供電的企業,由省環保廳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完成整改的企業,由省環保廳向供電企業發布恢復供電的通知,東北能源監管局對供電企業實施恢復供電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建立特殊案件及時會商制度。遇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需要及時采取供電限制措施,或由于特殊原因企業需要恢復供電等問題,由雙方召開臨時專題會議進行會商。這將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各部門聯動管理機制,對違法排污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
筆者認為,真正落實這項工作機制,還需要制定更深一步的、具體可行的工作辦法。
第一,環保部門要明確裁量標準。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對社會構成的危害后果也不同,因而對其供電限制的要求也不同。建議設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顏色分級標準,不同的顏色采取不同的供電限制措施:黃色為警告,紅色為中止,黑色為終止。制定量刑標準,可以較好地規范環保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能源監管部門要制定對供電企業的監管辦法,這是供電限制的關鍵。何時限、怎么限、限多久?如果供電企業不按照要求落實供電限制,應該如何處理?這些都要求能源監管部門在監管辦法中明確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和工作責任,確保對企業的供電限制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和供電企業違規行為建立檔案,根據其違法程度與后果采取掛牌督辦、綠色信貸等措施,并與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相結合,從而形成對環境違法企業不同違法行為采取不同處理措施的監管制度鏈條。
第四,要將行政監管和環境違法犯罪刑事責任追究相結合。如果供電企業拒不服從行政部門指令繼續供電,而受電的環境違法企業繼續生產排污的,除了在行政責任追究層面上給予處罰外,還應根據環境違法企業的排污后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追究供電企業的連帶責任。
第五,供電企業除了為社會生產企業提供電力能源外,大都承擔著保障民生、保障社會穩定的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因為停止或限制供電而導致供電企業在經濟上連帶承受較大損失。因此,建議制定相關保障制度,將對環境違法企業實行行政處罰得到的罰款,按比例對落實供電限制的供電企業給予補貼。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調動供電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對環境違法企業全方位控制的社會態勢。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