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江華首個以立法形式保護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于6月23日頒布,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分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功能區劃、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經濟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生活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等七章五十一條,條例加強對濕地保護,對各種污染環境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最高處罰是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還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決策造成生態損害或者環境污染、發現生態違法行為不作為等情況給予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